《敦煌宝藏》涉嫌侵权案尘埃落定 终审判决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11月28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关注的敦煌研究院状告甘肃音像出版社侵权案最终以双方“言和”结案。
敦煌研究院以他们独立创作完成了《中国石窟·敦煌莫高窟》(共5卷,简称“五卷本”)后,与上海某美术出版社合作出版了《中国美术全集·雕塑编7敦煌彩塑》、《中国美术全集·绘画编14、15敦煌壁画》及与江苏某美术出版社合作出版了《敦煌石窟艺术》,上述作品其依法享有著作权。2001年、2003年,甘肃音像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的《敦煌宝藏》VCD光盘精装版、《敦煌宝藏》简装版,涉嫌侵犯了其上述作品。2003年6月省版权局作出被告“严重侵权,责令停止复制、发行《敦煌宝藏》的精装、简装版和其他相关侵权行为,没收库存及市面上仍在销售的《敦煌宝藏》的精装、简装两种版式的侵权出版物,处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但3年后,被告仍继续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敦煌宝藏》VCD光盘,原告认为被告甘肃音像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翻拍制作、复制发行并大量公开销售《敦煌宝藏》VCD光盘的行为行为违法,故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原告主张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亦没有证据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等为由,驳回原告敦煌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敦煌研究院以一审法院判决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一直没有改正自己的侵权过错等为由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过二审后作出了终审裁定。省高院认定在该案件上诉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互相沟通取得谅解,甘肃音像出版社对2003年6月23日之前出版发行《敦煌宝藏》VCD光盘时未取得敦煌研究院同意使用其照片的行为表示道歉,双方表示今后互相支持制止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共同配合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至此,这起曾备受关注的侵权案,因敦煌研究院提出并撤回上诉申请,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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