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牧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7]27号)意见,同意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
我省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后,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占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桥(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专项用于草原植被的恢复。具体使用时,由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分春秋两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拨付用款单位。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批准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我省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保护建设草原奠定了基础,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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