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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通知
时间:2007-7-27 10:43:22 来源:甘肃大众科普网 作者:admin 编辑:$editor$ 访问次数: 关闭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71021

【实施日期】 199701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
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
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
,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
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
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
助收入;

  (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
,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分摊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纳税收
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
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财政部门批
复下达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
加收入等有关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现有的事业、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
必须补办税务登记。

       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
财政收据的除外。

  九、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十、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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